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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编制部门原则上每3年重新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对生源增减幅度超过5%的市县,编制部门应及时重新核定并相应增减编制。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重新核批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生源变化和布局调整情况,每年对各校编制余缺进行调剂,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确定各类学校领导职数、内部机构设置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努力做到机构精简、岗位合理、职责分明、运行高效。要逐步建立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城镇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和其它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要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
  (六)严格编制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机构编制管理,通过定编工作,清理超编人员。各市、县要严格按编制足额配备教师。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财政部门要按核定的各校编制和有关规定安排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或按综合定额标准核拨经费,并单列到学校。
  三、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七)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法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提名副校长、聘任中层管理人员。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学校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八)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在本系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任用中小学校长。
  (九)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其中,担任中学校长或城镇小学以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担任一般村小学校长,应具有小学一级(含)以上教师职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应聘校长资格,组织竞岗,拟定人选,按管理权限考察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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