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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
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一)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薪随岗定、优绩优酬、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加快调整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二)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革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编制管理,合理设置学校机构和岗位
  (三)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培养培训等职能,并对学校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和考核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四)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省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各市、县编制数。省、市、县编制部门对教职工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宏观指导;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教育层次、教育教学任务、学生数和班额、教职工工作量逐校核定并下达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备案;附加编制的使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师参加培训及病、产假临时缺员等情况,制定方案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备案。同级编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方案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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