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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失效]

  (二)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直接按规定时限划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再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2005年3月31日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自治区给予全额补助;超出控制数10%以内的基金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缺口部分,自治区补助60%,市级承担40%;超出控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三)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各市要严格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按规定上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基础数据;要加快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自治区、市两级计算机网络联网。
  (四)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县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三、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为明确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职责,激励各市努力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绩效与自治区补助挂钩制度。每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各市人民政府下达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市,在自治区下达的城镇企业制数10%以外的基金缺口部分,自治区不给予补助,由各市自行解决。对未完成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市,在自治区下达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自治区补助50%,市级承担50%;超出控制数外的基金缺口,自治区不给予补助,由各市自行解决。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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