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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05]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8年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比例和统一待遇标准的目标,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多渠道筹资机制初步形成,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属低层次的统收统支,尤其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尚未完善,养老保险基金互济能力较差,抗风险能力还不强。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设区的市,下同)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1.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由原来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改为自治区、市两级管理。2.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方式,由原来自治区对市、市对县两级调剂,改为自治区对市一级调剂。
  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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