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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我省州市县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
关于改进我省州市县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6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统计局《关于改进我省州市县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关于改进我省州市县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GDP核算工作的实际,现就改进我省州市县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涉及部门多、范围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支持,并遵守GDP数据和专业数据公布和使用的规定。财政、税收(国税、地税)、金融、保险、交通(民航、铁路、公路、水运)、邮政、通信(电信、移动)等业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会计、统计核算基础,加强领导,按时、按质地为统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省统计局和省国民经济核算办公室要强化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统一规范全省的国民经济核算的方法和标准,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全面、准确地收集全省各行、各业的业务、会计、统计资料,并逐步建立我省GDP核算的联审和下算一级制度。各级统计部门,特别是县级统计部门要把基础数据搞准,为我省国民经济核算提供数据支持。
  二、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州市县GDP核算方法。在州市县季度GDP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以增强州市县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建立州市县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季后,省统计局要组织省和州、市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州、市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州、市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州、市统计局也要相应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的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后要分别对下一级的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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