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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王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及时问责到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督促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坚决反对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同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执法不到位和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等行为要及时纠正,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该整顿的执法队伍要及时整顿,不称职的领导要果断撤换。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不积极履行职能的部门以及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调查,分清责任,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问责到个人。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通道,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及时调查,作出处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知识、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和报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和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乱执法、滥执法等违法行政行为及时曝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经常性检查、随机抽查等方法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建议把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列入省政府执法检查计划,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承办,各有关部门协办,并抽调厅处级干部组成若干检查组,于2005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四)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建议州、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定期报告制度。

  附件:

涉及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共98部)


  第一类法律1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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