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和保护
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一是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树立自觉的食品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自检、自查制度,自觉防疫、自觉送检,自觉预防不安全的隐患。三是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不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四是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做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检索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的征信、评价、披露、服务、奖惩等机制,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五是通过合法、合理行政和多种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有关部门要把经常检查与定期抽查、自检与巡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查、对生产场地实地检查、对重要设备或者设施定期检验,督促各环节生产、经营者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履行义务,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撤销、注销相应许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监管义务和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制定严格可操作的监管办法,加强事后跟踪监管,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
三、加强执法监督,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一)切实加强领导
2004年9月1日,省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发〔2004〕160号),该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关系,督促检查,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协调、帮助、督促、组织执法,对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重大事故查处的组织协调,组织宣传。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级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监察机关要依法对相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只有监督到位,监督有力,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才能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