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经委:负责食品生产行业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盐业工作,指导、扶持食品重大加工项目技术改造。
10.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对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环境监督管理。
11.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绝、阻碍国家食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法行为;办理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食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切实履行。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一是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执法到位,不得懈怠;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监测体系,在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同时,加大投入,切实解决检测手段落后,检测设备闲置、落后问题,发挥科学检测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三是从源头人手,解决养殖业环节和进入市场前的规范化问题。当前要重点纠正养殖户自配或者委托加工饲料时的违规操作,要限期制定养殖场、屠宰场解决无污水处理设施和牲畜、家禽无定点屠宰的方案,及时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四是针对个别养殖户乱用、超剂量使用添加剂,激素超标,兽药残留,使用安眠药兴奋剂等违法行为,把生产、养殖、屠宰、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一系列执法活动紧密结合,彻查大案要案,取缔非法窝点,及时整顿市场。五是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尤其要加大对食品中违禁药物、抗生素、农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和注水肉食品卫生指标的监测和查处力度,打击掺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六是积极探索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研究新的执法、监管方法,切实解决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配套制度和执行措施。
(三)推行执法责任制
要建立专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制、依法赔偿制、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主体的依据、职责、程序,分解执法任务,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内部机构和个人,明确法律责任。当地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度,在2005年9月底前,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尽快制定工作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审核由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同时,政府分管领导要与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签订执法责任书,部门领导要与内部执法机构签订执法责任书,做到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执法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