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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王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5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加强我省食品卫生安全执法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我省食品安全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省政协的建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和监督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已基本建立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从各个环节对食品安全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或者处罚的依据充分。这些规定的执行,对保障食品安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我省情况看,总体上是执行得好的。但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问题还很突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制、标准等方面存在缺陷,少数地方仍然存在疫病防治不到位,未对牛奶检疫,未挂免疫耳环,无标无证无免疫档案,牛羊家禽无定点屠宰,屠宰场没有无公害化处理设施,二次污染突出;监管缺位,多头执法,重复管理,漏管弱管;对肉食品中农药、抗生素、兽药残留监管不力等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为此,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认识到有法不行,等于无法。不履行职责,就是失职;执法不到位与越权执法、滥执法、乱执法,同样是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通过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执法和监督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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