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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三十四条 驾驶车辆进入机场地区的,应当服从机场地区公安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
  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件。
  在机场控制区行驶的作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发的驾驶证件。
  第三十五条 进入机场地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规定的站点停靠。进入机场候机楼区域营业的出租汽车应当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或者擅自载客,不得无准营证或者无营运证非法经营。

第六章 场容环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植树造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侵占绿地、林地;(二)擅自变更绿地、林地用途;(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四)擅自折损树木,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内堆放杂物、借树搭棚、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在绿地、林地内违法设置广告设施或者损坏园林绿化设施;(五)非法砍伐、迁移树木。
  驻场单位确属需要在机场地区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林地以及迁移、砍伐、采伐树木或者变更绿地、林地用途的,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园林或者农林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第三十八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二)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三)在道路两侧堆物,影响环境卫生;(四)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五)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六)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七)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卫生;(八)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九)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
  驻场单位在公共开放区内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场集团公司征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驻场单位需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应当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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