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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2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等管理活动。”
  二、第四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条例。”
  三、第九条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征得机场集团公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由机场集团公司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应当征求上级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报机场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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