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拉萨市禁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购物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2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拉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布顿珠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拉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治理,防止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第三条 市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执法工作。
第五条 工商、物价、卫生、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市场需求提供经认证的可降解一次性环保用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