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作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会同相关使用单位与其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五)2005年城市建设计划中,续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除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统一变更为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各原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提出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市建委审核后,由原项目管理单位与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办理变更手续。
(六)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2005年城市建设计划中,已办理完毕变更手续的各续建项目,仍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委托给原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原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七)建设工程应当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基本建设各个环节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资金管理
(一)为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在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设立市城市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城市建设计划内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利用外资资金等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资金结算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承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的各项目管理单位须于每月5日前,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报送所受委托项目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报表内容主要包括累计至本月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资金实际到位等情况。
(三)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的初审。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实际筹融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月度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按市财政局审批的资金安排计划将工程资金直接支付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进度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市建委负责根据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建设前期费、应急资金及由市建委负责的还欠还贷计划等,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由资金结算中心支付。
(五)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城市建设项目筹融资情况和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及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应在10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报送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