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武汉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王家墩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三)各区负责全部由区级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应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以及由其承担的还欠还贷资金的管理,城市建设应急项目主要安排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急需建设和紧急救援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工作;还欠还贷资金按照《关于城市建设政府债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年第45号)的规定执行。
(五)城市建设资金的筹资融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中: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落实,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落实,各区自筹资金由各区落实,业主筹资由业主落实。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增值收益、污水处理费以及路桥收费等收入按月调度到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以形成其经常性、规范性的资金流,增强其城市建设筹融资能力。
(七)增强贷款能力,加强与商业性银行的合作。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将所有政府调度拨入的各项收入、开发银行转贷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集中,原则上在提供贷款合作的商业性银行设立专户,封闭运行,规范管理。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需在商业性银行开设专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管理
(一)由市建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的策划。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水务、园林、东湖风景区等建设项目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上述前期工作。
(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送市计委备案。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核准。
(三)新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园林项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