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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计划实施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计划管理
  (一)城市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无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主要产生社会效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公益性、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法收回成本,尚需政府投入部分资金或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的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可由投资方负责,所享受的权益也应归投资方所有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武汉新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墩商务区等实行独立核算或自身有独立资金渠道和政策扶持、资金能够自求平衡的建设项目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
  二、投融资管理
  (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和市城建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园林绿化、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燃气、环卫、东湖风景区建设、村镇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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