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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武汉市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委托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印发执行,并就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性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好矿产资源。
  二、《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对不符合《规划》的开采项目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有矿产资源的城郊各区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区矿产资源特点、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区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区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水平,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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