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补助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第十九条 补助和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结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各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中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