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