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市债务委员会的意见;(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方式;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