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200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