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项目评标专家;
(二)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
(五)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评标报告中持保留意见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库抽取结果产生的评标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评标专家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承担个人责任,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七)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参加有关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评标水平;
(九)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组成的专家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