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的资格,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三)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四条 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领域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分为7类、14个专业。
(一)水工建筑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
3、水工建筑
4、施工
(二)机电和金结安装类
1、水轮机制造
2、水力动力学
3、金属结构制造
(三)电力工程类
1、电力系统
2、继电保护
3、电机
4、高电压技术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建筑装饰工程
3、给、排水工程
(五)工程造价(经济)类
(六)建设监理类
(七)其它
市水利局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可对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单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采用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水利局;
(三)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组织评审,录入评标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