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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及工程招标等活动;
  (四)参与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按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须按工程估算总投资的5—10%向责任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所代建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竣工验收的报批,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调整设计或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于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在资产移交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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