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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代建单位的主要业务内容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于招标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委托代建单位: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且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3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代建单位确定后,责任单位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责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按照建设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和解决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按竣工验收制度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约时,有权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终止项目代建合同并予以处理;
  (四)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水务、消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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