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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200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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