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200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