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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6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职业病防治、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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