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管。对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职权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而影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的,依照《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就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所作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发生冲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0以下(含1000) │ 2 │
├──┼──────────┼───────┤
│2 │10000以下(含10000) │ 0.1 │
├──┼──────────┼───────┤
│3 │100000以下(含100000)│ 0.08 │
├──┼──────────┼───────┤
│4 │100000以上部分的 │ 0.01 │
└──┴──────────┴───────┘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100以下(含100) │ 6 │
├──┼────────────┼───────┤
│ 2│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
├──┼────────────┼───────┤
│ 3│1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
├──┼────────────┼───────┤
│ 5│10000以上 │ 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