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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管。对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职权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而影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顺利进行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就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所作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发生冲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0以下(含1000)  │  2     │
├──┼──────────┼───────┤
│2  │10000以下(含10000) │  0.1   │
├──┼──────────┼───────┤
│3  │100000以下(含100000)│  0.08   │
├──┼──────────┼───────┤
│4  │100000以上部分的  │  0.01   │
└──┴──────────┴───────┘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100以下(含100)     │  6     │
├──┼────────────┼───────┤
│  2│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
├──┼────────────┼───────┤
│  3│1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
├──┼────────────┼───────┤
│  5│10000以上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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