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高级法院在收到各级法院报送材料后15日内,确定拍卖机构。
  第十八条 高级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后3日内,将情况通知各有关法院。有关法院接通知后,直接与受托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办理有关具体事宜。
  委托合同文本由各级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收取佣金最高不得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条 由高级法院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在拍卖事项完成后,各级法院和拍卖机构应分别填写《拍卖情况登记表》,报高级法院备案。
  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拍卖机构的,在拍卖事项完成后,各级法院应逐案填写《拍卖情况登记表》,每季度报高级法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法院应加强对委托拍卖工作的监管。对委托拍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职权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有与当事人或拍卖机构恶意串通等徇私舞弊行为,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法院确定委托拍卖机构工作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发生冲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法院负责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的;
  (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
  (四)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五)未因违法违纪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过的。
  第四条 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

┌──┬───────┬───────┬──┐
│序号│  项目   │  内容   │评分│
├──┼───────┼───────┼──┤
│1  │执业注册会计师│30~50人   │  3│
│  │       ├───────┼──┤
│  │       │51~100人   │  6│
│  │       ├───────┼──┤
│  │       │101人以上   │  9│
├──┼───────┼───────┼──┤
│2  │年收入    │800~1500万元 │  3│
│  │       ├───────┼──┤
│  │       │1500~2000万元│  6│
│  │       ├───────┼──┤
│  │       │2000万元以上 │  9│
├──┼───────┴───────┼──┤
│3  │证券业资产审计资质      │  2│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