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权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7.对闲置土地的,农村村民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的,农村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下列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