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0日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申请与实施等保护和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的经费。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遵循鼓励创新、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的原则,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促进、教育、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专利宣传教育,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本市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教育;鼓励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