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教委重点课程采用年度申报立项制。
第十条 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校精品课程或校重点建设课程;
(二)有一定建设基础、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特色课程;
(三)有与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相适应的完整规范的教学大纲;
(四)有一支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师资梯队,课程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有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有一套完整的、有特色的和高水平的教材、教案和教学参考资料,实验课程要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较高的设备使用率;
(六)有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
(七)有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
(八)教学效果好,教学研究有成果,近三年有一定数量的教师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含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等)。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上海市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高于市内同类院校的平均通过率。有充分的依据说明该门课程教学理念先进,教改活跃,具有成为在市内或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基础条件;
(九)凡已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在其有效期内不再被接受市教委重点课程。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综合市属各高校的在校生规模、专业数以及校重点课程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各校申报市重点课程的名额,并于每年六月底前公布。
第十二条 各校根据市教委的统一要求,组织评议,把符合市教委重点课程要求的课程建设项目向市教委申报。申报时,须填写《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各高校应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依据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基本条件,负责对各校申报的市教委重点课程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市教委在聘请有关专家对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课程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市教委重点课程立项名单并向全市高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