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在治理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本次专项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治理低质量船舶,规范船舶建造行为,规范水上安全秩序,构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水运和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二是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本次治理活动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在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落实,把好船舶“造、检、航”的管理关。三是处理好治理与生产的关系。各个部门要制订治理工作计划,合理配置人员,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使治理工作与正常生产工作相结合。
(二)加强信息工作。在治理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明确联系人,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
(三)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此次专项治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单位应按照管理职责,认真清理和如实登记、上报应纳入治理范围的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和低质量船舶,并按本方案要求进行治理。凡未如实清理、登记、上报的,或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治理,以及治理结束后再次出现新的低质量船舶或因船舶自身质量问题引发水上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表1:
2005年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造船厂(点)检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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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造船厂 │地址/ │电话 /│ 检 查 内 容 │备┃
┃号│(点)名称│邮编 │手机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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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是否│是否具有│是否具有│是否具│是否具有│ ┃
┃ │ │ │ │具有│相关的 │相应的 │有相应│固定的办│ ┃
┃ │ │ │ │经营│技术人员│生产和检│的管理│公和施工│ ┃
┃ │ │ │ │资格│和工人 │测设备 │制度 │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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