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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市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查小组,分赴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一)对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实施专项治理
  1.将未取得经营资格的造船厂(点)向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其在建船舶一律责令停建,待完善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2.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造船厂(点),一律登记进入《2005年专项治理造船厂(点)名录》,并上报全国低质量船舶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船舶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3.对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在建的低质量船舶,有关检验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技术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发现有使用旧设备、旧材料的,要坚决拆除;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发证。如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该返工的要返工,该解体的要坚决解体。
  (二)对重点治理船舶实施专项治理
  1.船检部门对营运中的重点治理船舶必须进行附加检验(该项检验不收费。渔船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结合例行检验时只收取例行检验费用);
  2.附加检验主要对船体结构强度进行校核和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建造质量、船舶结构、船舶强度方面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整改通知书按附表6要求填写)。整改后经检验合格者,由船检部门在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适航证书》签证栏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盖章;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航行安全的,在未整改完毕前要收回证书;未通过附加检验的船舶,应及时通报各海事管理机构;
  3.渔检部门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重点解决“三无”渔船问题。
  (三)加强对专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
  海事、渔监部门要全力配合对重点治理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
  重庆海事局和重庆市地方海事局要把重点治理船舶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对不满足安全航行条件的坚决不予放行;对未完成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在附加检验完成前,每2个月作一次安全检查。对附加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要予以滞留,并配合船检部门督促船舶进行整改。
  渔监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检查,重点解决渔船到期不报检及安全航行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无证渔船要加强检查和处理,并通报渔检部门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渔船不得允许其从事渔业生产。
  第四阶段(11月1日至30日)为总结深化阶段
  全面治理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数据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于11月15日前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结合督查情况对本次治理活动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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