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焊接及切割设备、冷加工设备、机械加工设备、起吊设备、检测设备、船舶上下水设备等;
(3)是否具有完善的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制度,并设有专门的质检机构和从事船舶质量检验的质检人员;
(4)是否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施工场地,有遮雨防潮的材料库场和坚实平整的船台。
2.对造船厂(点)所有在建船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无图纸施工或不按图纸施工;
(2)建造施工图纸是否经过船检部门审批;
(3)是否进行了开工前技术评审,评审资料是否属实、完整;
(4)是否使用了旧材料、旧设备;
(5)是否实施了必须的建造检验项目;
(6)是否存在严重不符合规范的质量缺陷。
3.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要求的造船厂(点)即视为非法违规造船厂(点),应纳入治理范围对其进行专项治理,并登记造册形成《专项治理造船厂(点)名录》(见附表2)报送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由各船检、渔检部门负责低质量船舶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确定治理范围,填报《专项治理船舶统计表》(见附表3)。
1.调查摸底工作按附表5所列内容进行:
(1)检查船舶档案图纸是否经过审批和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
(2)检查船舶档案是否有必须的材料、设备等的证明文件;
(3)校核船体结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
(4)检查安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
2.上述检查活动中发现任何一项存在问题,所检查船舶即视为低质量专项治理船舶,按《专项治理船舶统计表》的要求登记造册。
3.CCS重庆分社、市船检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船检局(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对低质量船舶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上述各类登记资料在6月11日前,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将收集汇总的有关情况,分别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海事、船检机构。
第三阶段(6月30日至10月31日)为全面治理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船舶工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及重庆海事局、CCS重庆分社等单位,要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根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管辖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在每月1日前,向市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报送《重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月度统计表》(见附表4),并书面报告重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开展情况和违规造船厂(点)治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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