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10米起永久支护必须跟拢碛头。石门揭穿煤层后,必须立即对石门两帮及顶部煤体进行可靠支护,严禁空帮空顶,并制定防止放炮打垮支架的专门措施,否则,严禁进入煤层顶(底)板掘进。石门与突出煤层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点两侧5米范围煤层巷道进行可靠加固,并采取防突措施,经检验有效后才能贯通。
第二十六条 石门揭穿急倾斜严重突出煤层前,必须采取金属骨架措施;过煤门期间要对碛头采取强力支护,永久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对棚顶的煤层要背护牢实、接顶严密;揭其他突出煤层,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加强支护。
第二十七条 在突出煤层中施工防突钻孔前,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对施工钻孔地点煤壁背护严实,并保持5米的安全超前距离;在第一次执行防突措施或无可靠安全超前距时,必须施工直径42毫米的浅孔排放,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米的安全超前距后,方可实施正常的防突措施;施工防突钻孔过程中在安全超前距内如出现喷孔、指标超标,必须按无安全超前距处理,继续施工直径42毫米的浅孔排放,经检验无突出危险后,方可继续实施正常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中,施工防突钻孔的作业人数不得超过3人;防突采煤工作面放炮时,必须采取远距离撤人放炮措施,采用割煤机割煤时,必须在进风侧远距离操作割煤机,其回风系统严禁有人。
第二十九条 防突掘进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两道牢固、可靠的防逆流反向风门,风门墙体最小厚度不得低于1米,四周掏槽深度不低于0.5米,水泥沙浆砌缝,门扇厚度不得小于50毫米,通过墙体的风筒、水沟、风窗必须安设防逆流装置,各种管缆孔必须封堵严实;与其回风系统相连通的进风巷道,必须建筑坚固、可靠的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严禁在防突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控风设施。
第三十条 防突工作面掘进必须执行远距离撤人放炮措施。煤巷防突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人员撤至距防逆流风门300米以外的进风巷道中;石门揭煤(严重突出煤层掘进)放炮时,人员撤至距防逆流风门500米以外的进风巷道中,放炮地点及警戒线内的进、回风系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其它与回风风流巷道相连接的巷道,其警戒点设在距离回风口或连接点100米以外的非防突工作面回风系统的通风井巷中;岩巷掘进面在岩溶裂隙发育、瓦斯涌出异常、地质构造或断层遇煤层掘进放炮时,严禁将放炮地点设在回风风流流经的巷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