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议题的审定
省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省法制办各有关处室收到议题申报单位报送的议题后,必须严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送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把好文字关,省法制办负责把好法律关。在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议题整套材料原件移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分别拟定议题安排,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审定。
经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同时又提出协调事项或文字修改意见的议题,应由有关单位办理后重新履行报送审批程序。
(一)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议题申报单位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报分管副省长审查;
需省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有关单位协商,并形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包括倾向性意见,形成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会议;
(二)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省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能由分管副省长与有关副省长研究解决的;
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五、会议材料准备
(一)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单位为主准备,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省法制办相关处室协助。
(二)会议材料主要包括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审议文件有关附件和审议文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等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有关政策、法规背景、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
(三)会议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在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的首页顶格左上角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字样;在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有关附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的首页顶格左上角分别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三”等字样。
(四)上述会议材料各一式40份,省长批示原件及拟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单位名单一式1份,于会期的5个工作日前一并提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