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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05]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民主党派、省群众团体,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务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具体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协办,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省长审定后实施。会议方案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日程安排。
  (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
  省长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综合处负责起草;副省长讲话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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