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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开通试运行一个多月以来,系统运行状况稳定,已经具备公文无纸化传输的基本条件。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推动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国办发[2001]25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之间正式实行公文(非涉密文件)无纸化传输。为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通运行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通知》(琼厅字[2004]45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厅字[2004]44号)要求,配备好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确保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具备条件通过专线与省政府办公厅实行CEB版式公文无纸化传输的单位有: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农垦总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信息产业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统计局、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档案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地震局、海南测绘局、省国家税务局。
  二、尚未通过专线接入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的单位,可以通过远程拨号访问方式接入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现公文无纸化传输。但需要自行配置Pentium Ⅲ以上电脑1台、彩色打印机1台、外置调制解调器(MODEM)1个,并统一购买方正CEB版式文件生成器1套(1800元/套)、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认证U盘1个(200元/个)。有关设备和软件的购买、安装、培训等事宜,请与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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