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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
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
(琼府办[200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4月14日下发的《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琼厅字[2003]17号),对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以下简称有关领导干部)离琼外出实行报告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近两年来,有关领导干部外出基本上能够执行报告制度,为省政府领导了解其工作及活动情况,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提供了便利,但也存在不少外出报告不及时或先走后报的现象,给省政府的工作安排造成了一些被动。为严格组织纪律,加强管理,简化程序,方便安排工作,现就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有关领导干部外出(含出差、出国、出境和休假,下同),一般应提前5日将外出人单位、姓名、职务,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外出日期,返回日期,联系方式,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等有关事项用普通函件或外出人署名的形式报送或传真给省政府总值班室。属参加全国性会议的,应附上有关会议通知;临时紧急决定外出,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二、有关领导干部在省里召开重要会议(“两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等),举办大型节庆活动和本部门、本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外出的,需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三、省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办理有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工作。总值班室接到外出报告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外出的,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知或审批;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外出的,报省政府主要领导阅知或审批。
  四、省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将有关领导干部外出报告的办理情况通报来文单位,需经批准方可外出的,应在接到外出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来文单位。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要将有关领导干部外出情况列表报送省政府秘书长。

                          二00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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