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兑现举报奖励金,由案件查处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办案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举报人在90日内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专项举报奖励经费根据查处单位的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管理,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金由管理案件查处单位财政预算的相应一级财政核拨,查处单位支付。
中央驻闽机构查处案件,罚没收入上缴本省地方财政的,举报奖励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肃保密纪律,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挪用举报奖金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按其职能依据本办法制定。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