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责任追究,构筑惩防体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必须靠责任制形式来推动工作的落实。首先,要层层建立纠风工作责任制。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范围,确保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对于各纠风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都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内容、量化责任目标,使各部门各行业切实负起责任,从靠外部压力向自觉性行动转变。其次,要制定出台关于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追究办法。要加强研究,针对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式制定处理原则、预防和惩戒的规定,使有关纪律处分条例更系统、更切合实际。年内要制定出台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幅度。规范责任追究的操作程序,健全责任追究的机制体制,防止无人追究、无依据追究、追究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同时,明确承担责任的范围及追究形式,对于那些领导不力甚至不抓不管,导致严重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屡屡出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第三,要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监督考核。把纠风工作是否取得实际成效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用责任考核推动纠风工作。执纪必须从严,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五)加强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各级纠风机构作为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的主要监督部门,在工作思路上要从具体的工作事务中回到组织协调的主体地位上来,既要抓好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又要注意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协调和监督上。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纠风工作任务、目标、时限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充分发挥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和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分别就所牵头的工作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级纠风办要集中力量抓好督促指导、目标考核和情况综合,做到把纠风任务既分出去、又统起来,既放手、又不撒手。要通过目标考核、巡视检查、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方式,采用末位公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以至党政纪处分的手段,强化部门和行业领导的纠风工作责任。
(六)加大惩处力度,发挥警示作用。继续重点查处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加重农民负担等突出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查促纠,以查促建。对于个别地方和部门受局部利益甚至小团体利益驱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排除阻力和干扰,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对不正之风严重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并在社会上公开曝光,从而产生以点带面的警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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