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规范民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合同签约率、履约率,纠正各种克扣、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上述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十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和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快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步伐。加强国有资本经营业绩考核、激励和约束等制度建设,推行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业绩责任制,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完善出资人制度,积极推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理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十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制度。继续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研究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加大改革成本筹措力度,力争省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建立健全国有大中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继续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人用人机制,逐步提高市场选聘层次,扩大选聘范围。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分别牵头负责。
(十四)推进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加快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将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划归政府职能部门,经营性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加快公用行业企业的改革,通过股份制改制、出让经营权、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大中型公用行业企业的规模优势,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进一步开放城市供水、供气、公共客运、污水、垃圾处理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行业的经营市场,鼓励有资格企业通过公开竞标取得特许经营权。完善公用行业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上述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