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继续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研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市、县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上述工作由省编办牵头负责,省人事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
(八)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民营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通过特许经营权转让、业主招投标、国有股权出让、价格调节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投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九)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予以积极扶持,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民营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研究出台《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研究制定健全民营企业项目对接、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对外合作、人才培训等服务体系的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分别牵头负责。
(十)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素质。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多元化、开放型的产权结构,推动民营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促进民营企业加快体制、管理创新。鼓励民营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上述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