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5日)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探索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以大病救助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问题,缓解农村贫困农民因病致贫问题,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密切配合,建章立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完善各项制度,以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逐步推进。
省人民政府决定,2005年起先在罗源县、厦门市同安区、长泰县、安溪县、永安市、莆田市荔城区、武夷山市、龙岩市新罗区、柘荣县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今后,凡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都要依照本《办法》规定试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