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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3日)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鲜食品,是指种植、采摘、养殖、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林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生鲜食品安全,是指对生鲜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抗生素、生长激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进行控制,使其符合安全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办法所称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生鲜食品的检验、检疫,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生鲜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工商、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贸易、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生鲜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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