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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9日)修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为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防护城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维护以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经费,依法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其增长比例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培训教育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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