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酒类零售企业不得从无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酒类产品。
4.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要签订《广州市不经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承诺书》;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提供服务。
四、酒类专卖市场实行属地监督管理酒类专卖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酒类专卖、食品药品监管、工业、质监、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建立酒类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一)各区、县级市要将工作重心下移至镇、街、村、社区。对辖区内所有镇、街、村、社区以及民工居住点等酒类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宾馆、酒楼食肆、商场、超市、零售点档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实施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督管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出租屋制售假冒伪劣酒品。
(二)各级酒类专卖、食品药品监管、工业、质监、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对辖区内酒类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监、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酒类检测中心应对酒类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工作。
(四)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和结论要以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者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五)酒类执法检查要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各类媒体以及各类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五、建立酒类安全卫生检测体系建立贯穿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相结合的酒类安全检测体系。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酒类安全检测制度;定期对酒类实施检查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酒类生产企业和经营业户的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二)酒类生产企业应建立自检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行业中介检测机构应承办社会各界委托的酒类安全质量检测。
(四)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协助政府推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