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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酒类生产许可证。
  酒类生产许可证由企业向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受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委托,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本市酒类生产企业,经营本企业的酒类产品,可免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其他企业的酒类产品,必须按本意见规定领取相应的酒类经营许可证。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企业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有掌握酒类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
  3.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
  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以与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签订《代为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委托其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4.酒类批发企业采购酒类产品时,须同时索取检验合格证和合法来源凭证;酒类产品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应当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文件。
  5.酒类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
  6.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与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签订《广州市不经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承诺书》;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提供服务。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2)有掌握酒类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3)酒类零售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所在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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