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酒类产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工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
2.负责酒类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承担酒类质量监测。
1.负责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入市场。
4.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保证酒类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五)卫生管理部门。
1.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酒类经营使用的卫生监督管理。
2.负责对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
3.负责对酒类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费环节的卫生违法行为。
(六)工商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产品流通环节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2.负责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上商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3.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酒类等违法经营行为。
4.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
公安、消防、国土房管、宣传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酒类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
酒类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行业协会应开展酒类行业调查工作,研究酒类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酒类生产、流通方面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推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做好酒类生产和销售政策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三)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行业动态和会员情况,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做好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表彰守法经营,揭露不良行为。
(五)行业协会应组织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培训酒类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实行酒类专卖许可证制度
酒类专卖实行许可证制度,分为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许可证,具体办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