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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2.负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酒类产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工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
  2.负责酒类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承担酒类质量监测。
  1.负责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入市场。
  4.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保证酒类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五)卫生管理部门。
  1.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酒类经营使用的卫生监督管理。
  2.负责对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
  3.负责对酒类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费环节的卫生违法行为。
  (六)工商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产品流通环节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2.负责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上商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3.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酒类等违法经营行为。
  4.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
  公安、消防、国土房管、宣传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酒类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
  酒类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行业协会应开展酒类行业调查工作,研究酒类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酒类生产、流通方面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推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做好酒类生产和销售政策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三)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行业动态和会员情况,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做好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表彰守法经营,揭露不良行为。
  (五)行业协会应组织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培训酒类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实行酒类专卖许可证制度
  酒类专卖实行许可证制度,分为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许可证,具体办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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