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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2、市长规划联审会
  (1)市长规划联审会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认为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对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2)按程序由市长规划联审会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市长规划联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提请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再行审批;
  (3)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做出批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规划联审会会议纪要发文;
  (4)提交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议题,由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整理准备。
  3、市规划局
  (1)按市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审批;
  (2)对超越规划局权限须报请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规划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定期将规划审批执行情况向市长规划联审会报告);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4、区规划局
  (1)区规划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
  (1)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如已编制分区规划,则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以外,由市规划局审批;
  (4)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5)市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法定由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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